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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0-18 10:3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毕业生就业统计是指根据教育部、司法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的相关通知要求所进行的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各类数据的统计工作。毕业生就业统计是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49号)等文件要求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教育部、司法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等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学校招生、就业、教育和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决策依据。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要求:“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学校实时更新就业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建立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系、部就业工作小组、就业管理员——毕业班班主任三级联动的就业统计工作机制。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就业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数据上报,各学院、系、部就业管理员负责任务分解、就业数据核实汇总、汇报(向部门就业工作小组组长)和上报,毕业班班主任负责就业统计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就业统计信息化工作平台。

1.“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高校向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中心)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重要信息平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系统”就业数据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报送。

2.“河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河北省教育厅建立的分学生、院系、校级、省级四级用户采集和管理高校学生就业信息的系统,是学校运用信息化手段统计和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的主要来源,所有毕业生必须及时登录和完善本人的就业信息,班主任要督促学生管理自己的就业信息,院系管理员、校级管理员要及时审核学生的就业信息。

第四条 就业统计内容和流程。

1.做好高校毕业生生源信息衔接和审核工作。每年9月份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员通过“监测系统”下载下一年度的毕业生学籍数据,及时组织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向各学院、系、部就业工作小组、就业管理员、班主任分配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任务,确保考生号等毕业生基本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下发的表格认真核对、完善个人信息并签字后交就业管理员,就业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将学生本人签字的《生源信息核对表》加盖学院、系、部党委或党总支公章后按时上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整理、核对无误后导入“监测系统”和“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2.按照教育部要求:“从每年1月起,每月102030日通过‘监测系统’集中更新本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除此以外,我校根据学校实际和有关部门报送就业信息的要求,每年6月中旬、10月上旬、12月上旬(统计应届毕业生就业)和第二年的9月上旬(统计上一届毕业生就业)组织各学院、系、部就业管理员和毕业班班主任进行4次毕业生就业统计,具体日期和内容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届时下发的统计工作通知为准。

3.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就业数据制作以班为单位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表》,通过各院、系、部就业管理员统一发放至毕业班班主任,毕业班班主任按要求统计考研升学、出国留学、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就业数据,督促提供上述信息的同学登录“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充本人的就业信息,同时要求提交升学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相关证明、就业协议书、录用通知书、录用函、企业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样式见附件,毕业生可从我校就业网下载并通过单位办理)、自主创业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升学统计表》未就业毕业生的空白处以和原表不同的字体填充就业信息,然后与书面支撑材料一起交就业管理员,就业管理员收齐后登录“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逐一审核每位毕业生是否按要求填充了自已的升学、就业信息,审核无误提交后,将《毕业生就业升学统计表》加盖学院、系、部党委或党总支公章,于6101015日、1215和第二年的915统一上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如有变更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届时通知为准。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数据的整理和上报。

1.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上述四个时间节点各学院、系、部上交的就业统计数据整理核对后批量上传至“监测系统”,并将这四个节点的就业数据根据相关部门的不同要求制作成不同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

  2.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的日常维护,从每年1月起,在每月102030日通过“监测系统”集中更新我校毕业生就业数据。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数据的使用。

1.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就业数据上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机关。

2.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制作分学院、系、部、分专业、分班级的《就业情况统计分析表》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

3.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用于编撰《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在教育部指定的网站和校园网上公开发布。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各学院、系、部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就业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各学院、系、部就业管理员、班主任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统计要求和具体通知的统计时间认真组织完成统计和上报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应及时督导、按时收交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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